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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二款查驗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內外經教育部承認之大專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從事環境保護或管理、能源技術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品質管理、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二年經驗;或從事查驗經驗二年以上。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構)辦理之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七款合格證明文件。 四、完成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技術或查驗項目第五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上。第五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
  2. 前項查驗人員應具備下列查驗實績: 一、組織型查驗員:應完成二件且至少十日組織型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二、組織型主導查驗員:應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組織型現場查驗及一件組織型全程查驗案件。 三、專案型查驗員:應完成三件且至少十二日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四、專案型主導查驗員:具備組織型主導查驗員之查驗實績或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專案型全程查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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