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法規代碼
- O0020104
- 狀態
- 現行
- 種類
-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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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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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各項申請,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查驗機構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2.查驗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未作成展延准駁決定者,查驗機構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至作成展延准駁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執行查驗作業。
- 3.查驗機構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通過而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再次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展延准駁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停止執行查驗業務。
- 4.查驗機構未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執行查驗業務,應重新提出申請。
深度解讀
抱歉,我目前無法提供針對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 可證名詞
- 業名詞
- 翌日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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