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廢止部分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 一、依本辦法規定所提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認證機構減列、終止或撤銷認證。 三、自行停業或停止查驗項目。 四、歇業或解散。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根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查驗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廢止部分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 一、依第十四條規定所提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 這表示如果查驗機構在提出申請文件時提供虛偽或不實的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這條款的依據可以參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二、經認證機構減列或終止認證。 - 這表示如果認證機構減少或終止對查驗機構的認證,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權力做出相應的處置。這條款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管理辦法中對認證機構與查驗機構關係的規定。 三、自行停業或停止查驗項目。 - 如果查驗機構自行停業或停止部分查驗項目,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考慮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這條款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管理辦法中對查驗機構經營狀態的規定。 四、歇業或解散。 - 如果查驗機構歇業或解散,也是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考慮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的情況。這條款的依據可以參考管理辦法中對查驗機構組織形式的規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 最後一條是一個總結性的條款,如果查驗機構違反了管理辦法的規定且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適用本條款做出相應的處置。這條款的依據是整個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執行目的。 以上釋義是基於「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條文的內容,以及管理辦法所涉及的法律規定和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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