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下列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人員清冊: 一、增列查驗人員、查驗員變更為主導查驗員、主導查驗員變更為查驗員及查驗人員增列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檢具第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資料為之。 二、減列查驗人員或查驗人員減列部分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 三、其他變更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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