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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寶特瓶業為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回收基金,基金收取標準,由相關業自行訂定,並由寶特瓶製造業、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寶特瓶輸入業及寶特瓶商品輸入業每月依營業量繳交。 前項回收基金應受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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