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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十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2. 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原管理措施、原工作條件之處置及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3.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證據不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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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復審或再申訴人就同一事件,尚未提起行政訴訟且訴訟時效消滅者(§72-二個月內為之),後續因發現新事證,就同一事件可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比較-公務員懲戒法§85-再審)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特殊救濟途徑—再審議:(實務上很少見) 復審決定作出兩個月內(尚未確定)➡️ 若欲救濟要去打行政訴訟,但已超過兩個月 ➡️ 然逾期後卻發現新事實新證據 ➡️ 再審議 I: ❗️「除」 ❗️「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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