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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處理公務,第一層副審計長對審計長負責;第二層審計官、各單位主管對第一層負責,副主管對各該主管負責;第三層科長、組長、秘書對第二層負責;第四層股長、承辦人員對第三層負責。
  2.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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