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審計部處務規程

PRO
23 異動 115 年 06 月 16 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第 1 條

本規程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審計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審計長襄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審計官權責如下: 一、審計察法規、方案、制度之規劃、擬訂及審議。 二、審計稽察程序、方法、技術及學術性文件之研究審議。 三、重要審計稽察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四、出席審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審計法規之蒐集、分析、研究、整理及編纂。 二、審計法規疑義之解析研處。 三、審計務之專案研究、諮詢及建議。 四、重要案件之研議與會,及審計實錄之彙編。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設下列廳、處、室: 一、第一廳,分五科辦事。 二、第二廳,分五科辦事。 三、第三廳,分五科辦事。 四、第四廳,分五科辦事。 五、第五廳,分五科辦事。 六、第六廳,分五科辦事。 七、覆審室,分五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九、秘書室。 十、總務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統計室。 十四、政風室。

第 7 條

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普通公務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查,與查核報告編報作之擬訂及彙編。 三、總決算、特別決算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總會計制度、普通公務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8 條

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經費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國防重要施政之審計。 三、審機密經費作相關規定之擬訂。 四、特別決算之審核,與總決算(外交國防僑務機密部分)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9 條

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特種公務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之查。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特種公務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第四廳掌理公有營及公有事業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有營(事)業(含投資民營事業)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營業部分)之查。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公有營(事)業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1 條

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財物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政府採購之隨時察。 三、政府重大公共建設及治理之審計。 四、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治理之審計。 五、其他與掌理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數位建設與治理、政府資通安全及科技安全之審計。 三、數位服務、新興數位及科技發展之審計。 四、數據分析及數位技術創新之應用。 五、其他與掌理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3 條

覆審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異議、逕行決定案件之覆。 二、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再審查或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 三、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再審查案件聲請覆核之處理。 四、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依法層報監察院案件之處理。 五、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之督導。 六、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綜合性審計事項及專案調查之規劃及其執行之督導。 七、地方政府審計務聯繫會報之議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4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審計機關資訊發展政策之訂定。 二、政府審計系統及行政管理系統之開發、取得及維運。 三、政府審計資料平臺及數位審計雲之規劃、管理及維運。 四、本部電腦機房、伺服器主機、網路、視訊會議、個人電腦、週邊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五、審計機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其他與掌理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5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及政府審計年報籌編。 二、審計會議、部務會報及務擴大檢討會報等重要議事籌辦。 三、監察院與本部業務協調會報之處理及管考。 四、新聞聯繫及資訊發布事務之執行。 五、重要文件、機要文件、覆文稿及文書催之處理。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 二、本部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部史料建立保管。 三、本部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四、本部物品購置、分配;駐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及各種會場佈置。 五、其他與掌理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第 17 條

會計室掌理本部歲計、會計事項。

第 18 條

統計室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9 條

人事室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20 條

政風室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21 條

審計務研究委員會、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各依其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 22 條

本部處理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