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設五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及會計月報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財務收支之就地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營業部分)之查核及查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五、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六、關於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七、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調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九、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投資民營事業之應行審計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營(事)業機關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十四、關於承辦所管營(事)業機關對外財務報表之簽證事項。 十五、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六、關於各機關函請解釋有關公營事業審計法令之擬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