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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6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設下列廳、處、室: 一、第一廳,分五科辦事。 二、第二廳,分五科辦事。 三、第三廳,分五科辦事。 四、第四廳,分五科辦事。 五、第五廳,分五科辦事。 六、第六廳,分五科辦事。 七、覆審室,分五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九、秘書室。 十、總務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統計室。 十四、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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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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