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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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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有營(事)業(含投資民營事業)審計相關規範之擬議及解釋。 二、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營業部分)之查核。 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營業部分)之審核,與審核報告編報作業之擬訂及彙編。 四、公有營(事)業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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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 10 條規定:「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有營(事)業(含投資民營事業)審計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