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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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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 二、本部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部史料建立保管。 三、本部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四、本部物品購置、分配;駐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及各種會場佈置。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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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 二、本部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