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譯、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計會議、部務會報、業務擴大檢討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年度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政府審計年報及中華民國年鑑審計部分中、英文稿件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監察院與本部業務聯繫會報之相關事項。 七、關於新聞剪報及本部對外新聞聯繫與發布事項。 八、關於本部文書處理內規之研擬事項。 九、關於本部文書稽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