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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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 二、本部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部史料建立保管。 三、本部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四、本部物品購置、分配;駐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及各種會場佈置。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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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