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3 條
覆審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異議、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 二、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再審查或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 三、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再審查案件聲請覆核之處理。 四、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依法層報監察院案件之處理。 五、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之督導。 六、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綜合性審計事項及專案調查之規劃及其執行之督導。 七、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聯繫會報之議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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