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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設五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各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報廢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之審事項。 五、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管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各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九、關於立、監兩院諮詢財物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關於各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之擬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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