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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部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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