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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的問題

📖 學習2021-11-03瀏覽 152

我想知道公職人員離職前被處分,一路到訴訟流程,但是申覆時已經離職了,離職後打行政訴訟後使處分被撤銷,未離職無法申請國賠的情況下,離職後是否能以一般民眾的身分走救濟程序? 爭點在於 處分未改變身分地位 因此是無法提救濟的 但 離職後是一般民眾 仍繼續行政爭訟的流程 而處分也經由行政院撤銷了 因一般民眾提救濟 沒未改變身分地位不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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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1-04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已經說明,公務員只要認為權益遭受侵害,就可以提起相對應的行政訴訟,不以有改變身分的處分才能提起,這是改變以往大法官解釋的見解。 且案件應以案發當時的狀況來判斷法院管轄權,既然爭議的問題是基於擔任公務員工作時的行政處分,自然不以事後身分變更而異其訴訟程序。所以若機關的行政處分已經遭行政法院撤銷,機關重新為行政處分而樓主仍不服,還是可以再提行政訴訟。 另外,就算沒有離職,還是可以適用國賠法的規定,公務員若被其他公務員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益時,當然可以主張國賠,不過如果想要請求賠償,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即可。 有個小問題,樓主看起來應該是公務員,公務員應該都有考行政法,應該會有一些概念,既然有考慮案件要提起救濟,建議可以回頭研究一下行政法,對自己的權益也比較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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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1-05

感謝您的回答 我只是有在補習 因為好像是有說公職人員能不能救濟牽扯到身分地位有無被改變的問題 一般民眾則不受影響 所以剛好想到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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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1-06

原來如此,不好意思誤會你了😅因為公務員身分有無改變而影響救濟權的部分,108年11月公布的大法官解釋785號改變過往見解,這部分可以多留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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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4

匿名 · 2021-11-04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已經說明,公務員只要認為權益遭受侵害,就可以提起相對應的行政訴訟,不以有改變身分的處分才能提起,這是改變以往大法官解釋的見解。 且案件應以案發當時的狀況來判斷法院管轄權,既然爭議的問題是基於擔任公務員工作時的行政處分,自然不以事後身分變更而異其訴訟程序。所以若機關的行政處分已經遭行政法院撤銷,機關重新為行政處分而樓主仍不服,還是可以再提行政訴訟。 另外,就算沒有離職,還是可以適用國賠法的規定,公務員若被其他公務員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益時,當然可以主張國賠,不過如果想要請求賠償,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即可。 有個小問題,樓主看起來應該是公務員,公務員應該都有考行政法,應該會有一些概念,既然有考慮案件要提起救濟,建議可以回頭研究一下行政法,對自己的權益也比較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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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1-05

感謝您的回答 我只是有在補習 因為好像是有說公職人員能不能救濟牽扯到身分地位有無被改變的問題 一般民眾則不受影響 所以剛好想到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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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1-06

原來如此,不好意思誤會你了😅因為公務員身分有無改變而影響救濟權的部分,108年11月公布的大法官解釋785號改變過往見解,這部分可以多留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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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1-11-07

好的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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