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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已經說明,公務員只要認為權益遭受侵害,就可以提起相對應的行政訴訟,不以有改變身分的處分才能提起,這是改變以往大法官解釋的見解。
且案件應以案發當時的狀況來判斷法院管轄權,既然爭議的問題是基於擔任公務員工作時的行政處分,自然不以事後身分變更而異其訴訟程序。所以若機關的行政處分已經遭行政法院撤銷,機關重新為行政處分而樓主仍不服,還是可以再提行政訴訟。
另外,就算沒有離職,還是可以適用國賠法的規定,公務員若被其他公務員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益時,當然可以主張國賠,不過如果想要請求賠償,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即可。
有個小問題,樓主看起來應該是公務員,公務員應該都有考行政法,應該會有一些概念,既然有考慮案件要提起救濟,建議可以回頭研究一下行政法,對自己的權益也比較能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