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從事水電工洪姓人夫,利用家中三代同堂,竟在浴廁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數月,經檢視記憶卡後,發現7張記憶卡不僅有小姨子被偷拍,連岳父、女兒等8人裸露畫面全入鏡,洪男遭判處徒刑5月,易科罰金30萬,至於偷拍未成年外甥女部分,法官認外甥女沐浴中,並非滿足性慾而為,難認有構成猥褻行為,故判無罪。
2019年12月4日,洪男妻子抬頭看廁所天花板,驚見攝影器材並打開檢視,赫然發現多段影像有妹妹及她小孩裸露性器官畫面、繼續查看,令人瞠目結舌的畫面竟映入眼簾,沒想到丈夫連岳父及自己小孩、家教等共8人都入鏡,多達7張記憶卡。她立刻將丈夫誇張行徑說出,偷拍犯行才因此曝光,妻子也因此離婚。
洪男則被依妨害秘密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起訴,但其妻、岳父等與他和解並撤回告訴,而小姨子則向法官表示,「我沒想請求任何賠償,雖然與姊夫和解了,但也絕對不會原諒他。」 洪男因此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30萬。
由於未成年外甥女、外甥也遭偷拍,洪男被依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而法院審理期間,他們具狀撤告,但該法屬公訴罪因此無法撤回。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而「猥褻行為」是必須滿足性慾,但參照《國語辭典》,沐浴是用水除身上汙垢,是人類的一種個人衛生活動,不分老少、性別,幾乎每天都會洗澡,以維持身體乾淨,包括上廁所,也都是維持生活的基本行為,因此難以認定沐浴、如廁屬「猥褻行為」,故認洪男偷拍行為,與構成要件不符,故判無罪。
因此,檢察官則認,如果偷拍者的癖好就是專門拍攝兒童或少年沐浴、如廁,而終其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自己性慾,那如果根據法官所解釋的,則失去對保護懵懂無知的兒童、少年目的,等收到判決後,將研議是否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17/2171144.htm依據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第二條及36條
拍攝製造未成年人之「猥褻或性交行為」
本案法官認為洗澡是中性私密行為僅成立刑315-1妨害秘密
而不該當兒少性剝削第36條之構成要件
爭點就在於「猥褻定義及洗澡是否猥褻?」
想問各位看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