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 vs 台灣法律用詞
最近在唸中國的法律
發現一個台灣法規都要寫都很文謅謅欸
中國法律相較之下顯得白話到有點好笑
以下直接舉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沒錯,直接用「的」 : XXX的 OOO的
相比之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我們大部分都會用「之」而不是「的」
還有「得」 、「不得」 「應」等等
我知道香港相關法律 會用「不得」 但一樣也不會用「之」取代「的」
好奇為什麼會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