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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 vs 台灣法律用詞
最近在唸中國的法律 發現一個台灣法規都要寫都很文謅謅欸 中國法律相較之下顯得白話到有點好笑 以下直接舉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沒錯,直接用「的」 : XXX的 OOO的 相比之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我們大部分都會用「之」而不是「的」 還有「得」 、「不得」 「應」等等 我知道香港相關法律 會用「不得」 但一樣也不會用「之」取代「的」 好奇為什麼會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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