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2022-01-27瀏覽 264
早上看到酒駕修法的新聞
想起之前有人提議酒駕要沒入車輛
依刑法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得沒收之。
車輛是供酒駕犯罪所用之物應該沒有爭議吧?
那想問為何依現行法酒駕都沒有沒收車輛的呢?
有什麼特殊理由嗎?
不是法律系的路過
酒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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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3


匿名 · 2022-01-27
你可以想想萬一車是租來的或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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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1-27
沒收了所以呢???
車子又不是多難取得的東西
被沒收了也有可能借朋友的車來開
出去玩也可能是用租車的
用沒收車輛想來預防酒駕
所以沒收只是作秀給民眾看吧
宣示意義遠大於實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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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7 則


匿名 · 2022-01-27
你可以想想萬一車是租來的或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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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1-27
沒收了所以呢???
車子又不是多難取得的東西
被沒收了也有可能借朋友的車來開
出去玩也可能是用租車的
用沒收車輛想來預防酒駕
所以沒收只是作秀給民眾看吧
宣示意義遠大於實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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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1-27
我說一個,因為修法的那幾位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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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1-28
就理論上來說,酒駕者的車輛確實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是可以沒收的,但刑法第32條第2項的規定是「得」沒收,所以司法機關有裁量權,加上沒收後要找地方保管,日後要銷毀,一來處理需要費用,二來保管需要空間,三來地檢署的贓證物庫都是久久才會辦理一次沒收銷毀的作業,酒駕的案件非常多,若每件車輛都沒收,可能地檢署每週都要辦理銷毀作業,實際面的執行有很大的困難~所以我個人推測這應該是權衡後的作法。
另外車輛也有可能是第三人所有,刑法第38條第3項對此有所規範,必須該車輛是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所以如果是行為人向親友借的,或是花錢租的,應該都不算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而即便是無正當理由,因為是「得」沒收,所以法院還是有裁量權限。
https://i.imgur.com/9I7HZj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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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2-03
為什麼關聯性客體就不能沒收?
一定要是類似幫助犯的概念🤔?
許教授有定義關聯客體
但限制關聯客體不能沒收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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