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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大廳、中庭、樓梯間或公共廁所等,並非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所以住戶只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社區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規約中禁止住戶在公共區域吸菸,以排除二手菸害。
如果住戶違反規約有關禁止吸菸的規定,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制止仍不聽從,除了可以依上開法條第5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還可以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以及第47條第2款規定,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並由主管機關對該住戶科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