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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理論,有「權利單位型」及「紛爭單位型」兩種。
權利單位型就是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來看,不同請求權基礎,就是不同的訴訟標的。
例如甲向乙借款,並簽本票作為擔保,屆期未還款,乙的請求權基礎就有一般債款返還請求權,以及票據債款請求權等兩個請求權基礎。
在「權利單位型」來看,就是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但就「紛爭單位型」來看,乙欠甲錢就是一個「事實」,所以只有一個訴訟標的,至於要主張一般債款返還請求權或票據債款請求權,只是法律上的攻防方法,因此只有一個訴訟標的。
二種訴訟標的理論的差別之處在於,若選擇以「權利單位型」作為訴訟標的(也就是在起訴狀內表明依照民法第XX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只表明其中一個請求權基礎,而完全未提到票據的問題,那法官基於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原則,不能向原告闡明還有票據債權可以請求(因為法官會認為原告只想提一般債款請求權,要尊重原告的意見);但若原告是選擇以「紛爭單位型」作為訴訟標的(也就是在起訴狀中不表明是依據哪個規定,而是闡述一個乙欠錢的事實),那這個事實就是訴訟標的,此時債款請求權與票據請求權就只是法律上的攻防方法,所以即便原告只主張一般債權請求權,此時法院可自行斟酌此處也有票據債權請求權可適用,而直接替原告審酌有兩個請求權基礎。
這是我個人粗淺的理解,若有說錯的地方,再請前輩們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