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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ruam1209
給法律系新生的通識課建議

最近終於可以回學校了,首先恭喜辛苦的末代指考生終於可以開始大學新生活~ 想說在這邊分享一些通識課建議,畢竟各位在過去基本沒什麼機會去「選擇」想上什麼課、不想上什麼課。廢話不多說,直接進入重點: A.弄懂選課規則: 不同科系所要修習的通識學分有可能會稍微有些差異,但在入學的時候,學校一定會統一公佈你的系所畢業前要修滿哪些領域的通識學分。以我自己的學校來說,分為A、B、C、D四個領域,每個領域須修滿4學分,才達到畢業門檻。 這邊請注意,每個領域的學分是獨立計算的,即便某一領域超修很多,也無法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而法律系跟別的系所不一樣的點在於:司律。我們不像別的系所畢業就可以直接找工作,所以,在此真心建議各位新生,不想延畢最好先把遊戲規則弄清處,從現在(現在大家應該選完課了,可以從下學期開始)就制定好選課策略,好讓大三、大四的自己可以專心準備考試。 這邊也提到一個機制:「加簽」。所謂加簽是指某門課程在經歷兩階段網路選課後,教室容量許可下,授課教師願意加收同學的特殊選課流程。某些課程為了保障當系學生都可以選到課,在網路選課期間會註記「現本系學生修習」,但這其實不代表身為外系學生的你不能修。在「加簽」階段,你可以透過出席課堂、當面與教授討論來爭取修課機會,依照我自己的經驗,大多數狀況下,只要不是教室位置不夠坐,教授都很歡迎有心學習的同學(即便真的沒有座位,你還是可以徵求「旁聽」的機會)。 B.不要過於依賴課程評價: 我知道這邊一定也有許多同學在選課前會積極查詢「歷年評價」,但這就跟買網拍是一樣道理,適合別人的不一定適合自己,因為每個人都是不同的個體。你要先釐清的,是自己究竟想透過這堂課得到什麼,是甜甜的分數?真正可以學到一生都受用的知識?跟法律延伸相關的領域?又或者單純學習自己有興趣的知識?這些都是在選通識課前,要先搞清楚的事情。 最好的辦法,就是趁第一週還能加退選的時候,「親自」出席那堂課,試聽教授的授課大綱、講話語速、教科書是否符合心中的期待。 總而言之,把自己的需求與感受放在第一位才是選課重點。 C.善用學校FB社團買二手書: 這點非常重要,由於法律系本身的教科書+參考書的量就十分可觀(當然買書的錢也很可觀),通識課算是唯一能幫你省點錢的地方了,大部分教授都會沿用去年的參考書,所以基本上你可以先去加入自己學校賣二手物的社團,隨便一搜一定能找到一堆便宜狀況又好的參考書,比起直接去買新的,CP值高上不少。 甚至這點還可以沿用在你主科必修的教科書上,通常一年內的改版不會差太多,有些書動輒破千,對錢包君真的極其不友善,這時候建議各位善用各校社團買進二手書,讓你月底不吃土(哇雙壓😏) D.與同學建立交情: 最重要的來了!新生一定要注意這點,你之後只會越來越忙,所以建議「主動」認識同學、建立交情,關鍵時刻真的會救了你的命!在請假、分組的時候,才不會落單、沒準備到作業。
因為通識課同學來自全校,藉由認識同學你也可以知道其他系所在幹嘛,相互交流切磋(我現在身邊也有蠻多朋友是通識課認識的,真的幫了我大學四年不少的忙),一方面讓你不會成為邊緣人,一方面還可以幫助思考輔系/雙主修的可能性。 相信我,真的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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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tina40199
借車違規或發生事故,車主要負責嗎

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當借車給別人後卻發生問題,到底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警方有亂開單嗎? 從上面簡單的敘述來看,可能會覺得警方是不是又亂開罰單擾民,且有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原則呢? 由於當時開車的男子拒絕酒測並逃逸,警方根本無從得知他的身分資料,所以也只能透過車牌號碼舉發違規,而車主在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向監理站反應後,監理站也要求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最後因為車主未提供證明資料,所以監理站也只好以車主為受處分人。 如果借車給朋友卻違反交通規則時,雖然車主並不用負行政責任,但進行行政程序時,因為需要朋友提供身分證明資料佐證,這變成考驗朋友間的「道義」。一件小事可能會變成非常麻煩,慎選出借的對象反而是最簡單的方法。 車主要連帶賠償民事責任嗎? 若實際駕駛人碰到民事責任會影響到車主嗎?原則上不會,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不會因為單純借車給別人的行為就會對車禍產生故意或過失責任。 此時車主反而會因為車禍導致財產受到侵害,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有肇事責任的人請求車輛修繕費用的賠償,如果有肇事責任者不只一人(可能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共同侵害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車主需要背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車禍不幸造成死傷,而產生刑事責任的話,車主會不會有成立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的可能呢? 由於刑事案件責任的審查相較於民事事件或行政罰更為嚴格,並不會光因為借給無照者駕駛就認定有過失責任,必須要檢視車主的主觀想法。例如車主明知道駕駛者跟他借車是為了開車撞人卻仍然出借,才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或是車主本來就與駕駛者共同計畫要開車撞人,一人提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等情形,這樣才會成立「共同正犯」。簡而言之,如果只有借車的客觀事實,並不會讓車主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21/2036400.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上週身邊的朋友剛好遇到借車出去結果被撞壞的問題 上網爬了一下文 在這邊特別分享給大家 希望大家行車都能平平安安 (當然最重要的是車子沒事就不要外界給別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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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ruam1209
司律落榜安慰區

放榜意味著重考的開始… 已經是第3次了 差0.5分的我真的也沒什麼話可講 希望大家都能加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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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萊豬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4議會批萊豬侵害地方自治

立法院2020年底通過多項開放萊豬行政命令,多個縣市政府議會訂出萊豬零檢出的自治條例,但因與中央法規牴觸而失效。包含台北、台中、嘉義市、台南4個地方議會聲請釋憲,司法院22日於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議會方面主張,允許萊豬進口將侵害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行政院則批評,地方議會的作法已經構成違法貿易障礙。 大法官決議受理本案後,針對本次爭議中的3項法令訂出3大題綱: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此是否為專屬中央之事項?……2、依《憲法》規定,如中央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而地方亦得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於各該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是否違背上開憲法規定?……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請衛福部說明:除本案所涉之萊克多巴胺外,目前是否另有「僅適用進口肉品,而未核准國內使用」之其他動物用藥? https://i.imgur.com/ezOvgDJ.jpg ▲萊豬案憲法法庭20220222,台中市議會代表吳佳潓律師。(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全案於22日上午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4個議會的代表均認為行政院的作法有違憲之虞。有人指出,國家訂出的標準為最低標準,應該容許由地方依照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所以才有地方自治的必要,這也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況且,這次是國家訂出標準後,地方維持先前國家的標準,並無更加嚴苛,卻被中央政府宣告無效,這已經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與立法權。 至於衛福部則認為,食安法授權訂定的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具有全國一致性、法律統一性的必要,應屬中央權限,不是地方能另訂自治條例加以牴觸。另外衛福部也指出,中央訂出安全容許值後,只要符合規定就安全,沒有所謂更安全、最安全的問題;所以地方也自始也就沒有提出因地制宜的必要性。衛福部更強調,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負有遵守相關協定的義務,倘若允許地方另行制定禁止運送、販售萊豬的自治條例,將構成違法的貿易障礙。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222/2194281.htm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這次憲法法庭的直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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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sdf09223
高雄男打英雄聯盟連飆「低能賤畜」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高雄一名邱姓男子去年底玩線上遊戲英雄聯盟(LOL)時,被吳姓網友嗆「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邱男隨即回嗆「低能賤畜、垃圾、腦殘、廢物」等一連串髒話,事後遭吳截圖提告,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截圖只看得出邱男在罵髒話,但不確定是在罵誰,因此判邱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26日晚間6點多,吳姓男子與另外8人一起打英雄聯盟時,使用帳號暱稱「那必須地」與暱「犽之呼吸積分煉獄」的邱姓男子發生爭執,吳男指控,他的隊友在遊戲中表現不好被邱男嗆聲,他只是幫隊友說了一句「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結果就被邱男在遊戲中狂打字公開痛罵。 吳男拿出遊戲截圖提告,指控邱男罵他「低能賤畜」、「你媽是多賤的母狗」、「這麼低能XD」、「真他媽」、「連中文都看不懂的垃圾」、「去吃屎啦」、「可悲腦殘」、「妳媽真的可憐」、「還是腦殘」、「可悲賤畜隊友」等。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的證據僅能證明邱男確實有在有於網路遊戲中,未能遵守網路禮節,任意謾罵,卻無法認定邱男是針對吳男的公然侮辱,因此判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你各位啊以後罵髒話 記得要對空氣罵 法院認證單純罵髒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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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酒駕男跌水溝亡 法官:水溝「沒加蓋」需國賠139萬

彰化王姓男子酒駕騎車,行經花壇鄉溪南街一處小巷彎道時,不慎跌落前方排水溝身亡,家屬認為,該道路彎道緊鄰溝渠有缺口,且在溝渠前方未設置護欄或加蓋,才導致王男用路不察而跌落身亡,向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縣府、花壇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338萬元,彰化地院審理,認為彰化管理處未在水溝上加蓋,因此王男跌落水溝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不過王男也酒駕,血液濃度換算呼氣值達0.76,需負一半肇事責任,判賠139萬元。 「判決令人訝異!」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處長劉淑華說,該條道路管理機關權責應是花壇鄉公所管轄,護欄、警示標誌本來就是公所要去設置,溝渠才是管理處負責,但該水溝鄰近水門需經常進行清淤、疏溝,不可能去加蓋,覺得判決並不合理,將與律師討論後再提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20年9月13日晚間7點多,騎乘機車經過花壇鄉溪南街417巷,結果騎到一處彎道時不慎摔落水溝而不治身亡,王男家屬指控,事發地點為一彎曲道路,而彎曲處的缺口有水溝,卻沒設置護欄、警告標誌提醒路人,也無路燈照明,造成王男跌落水溝身亡,因此要求縣府、花壇鄉公所及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3單位賠償喪葬費38萬元,與3名子女每人100萬元慰撫金等。 彰化縣府辯稱,該道路為農田水利道路,非縣道或鄉道,並無管轄權責;花壇鄉公所辯稱,該路段土地為國有地,管理單位為彰化管理處,而事發地點在道路白色實線外,非道路範圍,也指出,王男因酒駕未注意車前狀況,是事故原因,跟該路段設置路燈、警示標誌應無關連,因此拒賠。 彰化管理處辯稱,該溝渠是灌溉溝渠,需定時巡查、疏浚等,且溝渠非公共交通系統,所以無規範需設置護欄等設施,而是否設置護欄,應由道路管責單位花壇鄉公所負責等語。 法官審理認為,該處彎道銜接處有明顯有缺口,即便日間行駛,亦可能因未注意而墜落,夜間行駛視線更不佳,一有不慎就容易發生危險,未位置警示標誌就是管理欠缺,且該路以長期供使用,以致管理機關權責難分,不過仍確定溝渠是彰化管理處維護,道路屬花壇鄉公所,事發後,花壇鄉公所已在缺口處設置請右轉警示標示等,但溝渠仍未加蓋,或設護欄警示,彰化管理處顯然欠缺管理。 法官指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政府對提供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安全義務,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無欠缺,需視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即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具體措施為斷,故公共設施本身有危險時,其管理機關倘未積極有效採取防止危險措施,即是管理欠缺,且國賠法立法理由也明示,設計錯誤、建築不良、怠於修護等就是設計或管理欠缺,且從未明示得因公共設施使用目的就可免除防護之義務。 法官認為,王男跌落溝渠死亡與彰化管理處欠缺管理有因果關係,准許家屬求償38萬元喪葬費,考量原告等3人失去至親,准許精神慰撫金每人請求80萬元較為合理,另審酌王男送醫後,血液抽得酒精濃度為151.3mg/dl,有辨識力下降情況,應負一半過失,因此彰化管理處需給付王男家屬139萬元。全案可上訴。 https://i.imgur.com/oLbF1fo.jpg 事發後,花壇鄉公所已在缺口處設置請右轉警示標示等,但溝渠仍未加蓋警示,彰化地院認為,彰化管理處顯然欠缺管理,須賠償王男家屬國賠請求。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96718 欸不是... 酒駕還能國賠 我:??????? 水溝:我當時真的害怕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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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sail2562000
讀書專注無法持續太久

我從學生時期以前的功課就是中後半段,也曾經吊車尾,非常不喜歡唸書,是屬於打開書就會想睡覺的人(書籍內容很難理解的書)。 我的年紀也不小了30初頭歲了,家裏經濟狀況不是很好,但是三餐溫飽是沒問題,為了要讓自己能夠翻身我自己也是在職一邊工作一邊準備警察考試 (只買書自己讀沒有錢花在補習上) 下班或放假時找時間看書(因為家中沒有收入真的不行),也希望可以考上讓自己翻身幫助家人。 目前的狀況,在讀法條的時候常常會花很多時間在上面,一個法條我要反覆的默念手寫才有辦法努力的記下來,常常會覺得是不是只有我才這樣子?(平常下班後只有三個小時可以看書,覺得讀書讀得很慢😭) 看到申論題我更覺得害怕,法條要記是一定要的,申論題要記也是一定要的。 想請教各位高手們,如何把法條以及申論如何容易上手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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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nnn092az
民法18歲與憲法20歲 恐陷年齡適法空窗期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最終僅初審通過賦予18歲選舉權、被選舉權的《憲法》修正草案,但在朝野議事攻防下,提案面臨胎死腹中危機。民進黨團幹事長劉世芳示警,公民權下修若未能趕在年底通過,明年元旦《民法》成年年齡改18歲上路後,介於18至20歲的人恐面臨法律適用空窗,屆時將引爆聲請釋憲的爭議。 法務部昨預告,《民法》成年年齡將於明年元月降為18歲。然而,現行《憲法》年滿20歲者,依法有「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被選舉」之權。這與《民法》、《刑法》設定的18歲適用年齡標準存在落差。 劉世芳指出,當初《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之所以設定日出條款,除了是讓相關法律及行政措施有時間配套修改,當時朝野就是看準《憲法》18歲公民權能在2022年底過關,因而讓《民法》修正案選在2023年日出。 因此,劉世芳指出,一旦18歲公民權的修憲案未能過關,屆時就會產生幾個問題。第一,《民法》成年年齡18歲在明年1月1日實施後,與《憲法》之間,就產生「18至20歲」這段年齡的法律適用空窗。 劉世芳進一步說,《憲法》上的公民權為20歲,與《民法》成年年齡18歲的不同;但介於18至20歲的人,雖然已成年,卻沒有憲法上的選舉、被選舉權,「消極權利明顯是受損」,屆時就可能出現聲請憲法法庭釋憲的狀況。 不僅如此,劉世芳表示,明年1月後,假設18至20歲的年輕人若犯了詐欺罪,當被害人引用《民法》要求賠償時,由於這位年輕被告在新修訂的《民法》已成年,這時,是否可能提出「我本來是未成年」的主張?尤其,當一、二審被判有罪,在「未滿20歲沒有公民權」的情況下,是否能聲請進入到憲法法庭辯論,預料也將面臨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公民權為20歲,《民法》成年為18歲,屆時是否可能有18至20歲之間者,拿《憲法》的公民權年齡,對《民法》的成年年齡提出彼此扞格的疑問?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公民權是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與年滿18歲可以買手機、租房子而不必由家長背書,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不會有衝突。 但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提醒,對民眾而言既然18歲已是有行為能力,若《憲法》體系仍繼續將投票年齡訂為20歲,就會產生標準不一致的疑慮,這對多數人而言都是很奇怪的事。 好奇板上大家對明年開始成年變18歲有什麼看法呢?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206000389-260118?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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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圖aszx11088
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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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lawhero
#詢問 王澤鑑民法總則

小弟目前大一,使用的書是陳聰富民法總則,面對即將來臨的寒假, 爬文看到許多前輩都說王澤鑑民總必讀, 特此詢問一下各位前輩都是在大一就讀完王澤鑑民總還是準備國考時再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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