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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程儲備基金(Cap. 2A)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Cap. 2A)

Cap. 2A・共 9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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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 —— (a) 由1982年4月1日起設立一基金,稱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b)-(f)

(a)

由1982年4月1日起設立一基金,稱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b...f)

(停止適用,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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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就本局在1982年1月20日提出及通過的決議所設立,並根據本條例第29(3)條當作為已按該條設立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通過 —— (a)-(f) (g) 本局在1982年1月20日提出及通過,並在憲報以1982年第18號法律公告刊出的決議,其中與基金的組成、開支及管理有關的(b)、(c)、(d)、(e)及(f)款停止適用。

(a...f)

(停止適用,見。)

(g)

本局在1982年1月20日提出及通過,並在憲報以1982年第18號法律公告刊出的決議,其中與基金的組成、開支及管理有關的(b)、(c)、(d)、(e)及(f)款停止適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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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就本局在1982年1月20日作出及通過,並在憲報以1982年第18號法律公告刊出的決議所設立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以及為了達致安排執行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署的聯合聲明附件III第6款的規定,通過由聯合聲明生效之時起 —— (a)-(n) (o) 本局在1983年7月27日作出及通過,並在憲報以1983年第250號法律公告刊出的決議,其中的(a)、(b)、(c)、(d)、(e)及(f)款停止適用。

(a...n)

(已期滿失效而略去—)(見轉錄於編輯附註的(h)段)

(o)

本局在1983年7月27日作出及通過,並在憲報以1983年第250號法律公告刊出的決議,其中的(a)、(b)、(c)、(d)、(e)及(f)款停止適用。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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