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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出生證明書(簡略格式)規例

章號
Cap. 174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6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出生證明書(簡略格式)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證明書的格式

登記總處的登記官員在本規例適用情況下,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發出的出生證明書,須符合列明的格式。

第4條申請人須提供的詳情
第a條

姓名;

第b條

出生日期及地點;

第c條

父親姓名;及

第d條

母親婚前姓氏及名字︰

第5條簡略證明書的擬備方式及須載於其內的詳情

(1) 本規例適用的簡略出生證明書須按照本條第(2)至(4)款擬備,並須載有本條第(2)至(4)款所規定的詳情。

(2) 記項所記錄的獲登記人的名字,須加入在簡略出生證明書表格內“姓名”字樣相對之處,而以下詳情須加入在緊接其後之處 —— (a) (如記項顯示獲登記人為婚生人士)記項所記錄的其父親的姓氏;如所記錄的姓氏超過一個,則須加入者為其中一個姓氏,視申請人的要求而定;

(b) (如記項顯示獲登記人為非婚生人士)記項所記錄的其母親的姓氏;如所記錄的姓氏超過一個,或其出生登記是按其父親及其母親共同申報而辦理的,則須加入簡略出生證明書的姓氏為記項所記錄的其中一個姓氏,視申請人的要求而定;但如記項顯示某姓氏在有關出生個案獲登記時已停止使用,則該姓氏不得加入在簡略出生證明書內。

(3) 記項內的性別及出生日期的詳情,須分別加入在“性別”及“出生日期”字樣相對之處。

(4) 登記該出生個案的香港某登記分區及登記處的名稱,須加入在“出生地點”字樣相對之處。

第1條

本規例適用的簡略出生證明書須按照本條第(2)至(4)款擬備,並須載有本條第(2)至(4)款所規定的詳情。

第2條
第a條

(如記項顯示獲登記人為婚生人士)記項所記錄的其父親的姓氏;如所記錄的姓氏超過一個,則須加入者為其中一個姓氏,視申請人的要求而定;

第b條

(如記項顯示獲登記人為非婚生人士)記項所記錄的其母親的姓氏;如所記錄的姓氏超過一個,或其出生登記是按其父親及其母親共同申報而辦理的,則須加入簡略出生證明書的姓氏為記項所記錄的其中一個姓氏,視申請人的要求而定;但如記項顯示某姓氏在有關出生個案獲登記時已停止使用,則該姓氏不得加入在簡略出生證明書內。

第3條

記項內的性別及出生日期的詳情,須分別加入在“性別”及“出生日期”字樣相對之處。

第4條

登記該出生個案的香港某登記分區及登記處的名稱,須加入在“出生地點”字樣相對之處。

第0條Form of Certificate for Issue by a Registrar供登記官員發出的證明書表格
16 條

引用此法例

《出生證明書(簡略格式)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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