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出生證明書(簡略格式)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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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書(簡略格式)規例
登記總處的登記官員在本規例適用情況下,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發出的出生證明書,須符合列明的格式。
姓名;
出生日期及地點;
父親姓名;及
母親婚前姓氏及名字︰
(1) 本規例適用的簡略出生證明書須按照本條第(2)至(4)款擬備,並須載有本條第(2)至(4)款所規定的詳情。
(2) 記項所記錄的獲登記人的名字,須加入在簡略出生證明書表格內“姓名”字樣相對之處,而以下詳情須加入在緊接其後之處 —— (a) (如記項顯示獲登記人為婚生人士)記項所記錄的其父親的姓氏;如所記錄的姓氏超過一個,則須加入者為其中一個姓氏,視申請人的要求而定;
(b) (如記項顯示獲登記人為非婚生人士)記項所記錄的其母親的姓氏;如所記錄的姓氏超過一個,或其出生登記是按其父親及其母親共同申報而辦理的,則須加入簡略出生證明書的姓氏為記項所記錄的其中一個姓氏,視申請人的要求而定;但如記項顯示某姓氏在有關出生個案獲登記時已停止使用,則該姓氏不得加入在簡略出生證明書內。
(3) 記項內的性別及出生日期的詳情,須分別加入在“性別”及“出生日期”字樣相對之處。
(4) 登記該出生個案的香港某登記分區及登記處的名稱,須加入在“出生地點”字樣相對之處。
本規例適用的簡略出生證明書須按照本條第(2)至(4)款擬備,並須載有本條第(2)至(4)款所規定的詳情。
(如記項顯示獲登記人為婚生人士)記項所記錄的其父親的姓氏;如所記錄的姓氏超過一個,則須加入者為其中一個姓氏,視申請人的要求而定;
(如記項顯示獲登記人為非婚生人士)記項所記錄的其母親的姓氏;如所記錄的姓氏超過一個,或其出生登記是按其父親及其母親共同申報而辦理的,則須加入簡略出生證明書的姓氏為記項所記錄的其中一個姓氏,視申請人的要求而定;但如記項顯示某姓氏在有關出生個案獲登記時已停止使用,則該姓氏不得加入在簡略出生證明書內。
記項內的性別及出生日期的詳情,須分別加入在“性別”及“出生日期”字樣相對之處。
登記該出生個案的香港某登記分區及登記處的名稱,須加入在“出生地點”字樣相對之處。
引用此法例
《出生證明書(簡略格式)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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