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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及科技基金(Cap. 2Q)

創新及科技基金(Cap. 2Q)

Cap. 2Q・共 15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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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但他可將管理權,包括發出基金支付令的權力及第4及6條所指明的權力,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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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貸項下 —— (a) 經立法會核准從政府一般收入撥予基金的款項; (b) 所有從下列款項所得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或任何形式的分發 —— (i) 根據第4條由基金貸出、墊付、投資或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款項; (ii) 根據第6條投資的任何款項; (c) 用以償還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款項的還款; (d) 基金所作投資的售賣得益; (e) 為基金而收受的捐獻及其他款項;

(a)

經立法會核准從政府一般收入撥予基金的款項;

(b)

所有從下列款項所得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或任何形式的分發 —— (i) 根據第4條由基金貸出、墊付、投資或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款項; (ii) 根據第6條投資的任何款項;

(i)

根據第4條由基金貸出、墊付、投資或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款項;

(ii)

根據第6條投資的任何款項;

(c)

用以償還由基金貸出或墊付的款項的還款;

(d)

基金所作投資的售賣得益;

(e)

為基金而收受的捐獻及其他款項;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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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可按照財務委員會指明的條款及條件將基金的款項用於以下用途 —— (a) 提供資金予有助提高製造及服務業的創新及科技水平的項目; (b) 提供資金予有助製造及服務業的升級及發展的項目;

(a)

提供資金予有助提高製造及服務業的創新及科技水平的項目;

(b)

提供資金予有助製造及服務業的升級及發展的項目;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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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務署署長須根據財政司司長發出的基金支付令所授予的權限,由基金撥支款項以應付基金開支所需;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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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可行使酌情決定權,授權將基金在任何時間所持的款項,以財政司司長決定的方式投資。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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