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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評估方法)公告
在進行評估時,須客觀及不偏不倚;及
須確保其作為認可評估員的責任與其個人利益或任用(不論是否根據僱傭合約,亦不論是否有酬金)他或她的人的利益之間,沒有任何實際或潛在的衝突。
(1) 在評估開始時,認可評估員須向有關的殘疾人士及僱主解釋 —— (a) 根據本條例他們在該評估中分別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及
(b) 該評估的程序。
(2) 認可評估員須對有關殘疾人士的工作,包括工作的性質、要求及程序,有充分了解。
(3) 為施行第(2)款,認可評估員可與以下人士會面︰有關殘疾人士、該人士的僱主、任何執行與有關工作相同或類似的工作的人,以及任何對該工作有認識或經驗的人。
根據本條例他們在該評估中分別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及
該評估的程序。
認可評估員須對有關殘疾人士的工作,包括工作的性質、要求及程序,有充分了解。
為施行第(2)款,認可評估員可與以下人士會面︰有關殘疾人士、該人士的僱主、任何執行與有關工作相同或類似的工作的人,以及任何對該工作有認識或經驗的人。
(1) 殘疾人士在執行有關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水平,須參照該殘疾人士在其僱傭地點執行該工作的表現而評估。
(2) 認可評估員在考慮到有關工作的細節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後,須決定以下哪一或哪些因素攸關該評估 —— (a) 有關殘疾人士所做的該工作的質素;
(b) 有關殘疾人士所做的該工作的數量;
(c) 有關殘疾人士的工作速度;
(d) 有關殘疾人士應付該工作的其他要求的能力。
(3) 認可評估員可按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方法,評估有關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水平,包括實地觀察及分析任何表現數據。
(4) 如認可評估員信納由於某些特定情況,有關殘疾人士在評估中未能表現其全部潛能,認可評估員可將該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水平,作出任何其認為合適的向上調整。
(5) 認可評估員須在本條例規定須提供的評估證明書內,述明 —— (a) 有關殘疾人士的經評估生產能力水平,如曾根據第(4)款作出調整,則述明該人士經調整後的經評估生產能力水平;及
(b) 該證明書規定的其他詳情。
殘疾人士在執行有關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水平,須參照該殘疾人士在其僱傭地點執行該工作的表現而評估。
有關殘疾人士所做的該工作的質素;
有關殘疾人士所做的該工作的數量;
有關殘疾人士的工作速度;
有關殘疾人士應付該工作的其他要求的能力。
認可評估員可按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方法,評估有關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水平,包括實地觀察及分析任何表現數據。
如認可評估員信納由於某些特定情況,有關殘疾人士在評估中未能表現其全部潛能,認可評估員可將該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水平,作出任何其認為合適的向上調整。
有關殘疾人士的經評估生產能力水平,如曾根據第(4)款作出調整,則述明該人士經調整後的經評估生產能力水平;及
該證明書規定的其他詳情。
引用此法例
《最低工資(評估方法)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8B(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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