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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上學院條例 附表 — 關於《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第1條–第2條・共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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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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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中 —— (2) 就本而言,凡提述某條而在緊接該提述之前有“原有”一詞,該提述須解釋為提述在本條例中緊接被《修訂條例》修訂前有效的該條。 (3) (增補尚未實施——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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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而言,凡提述某條而在緊接該提述之前有“原有”一詞,該提述須解釋為提述在本條例中緊接被《修訂條例》修訂前有效的該條。

名稱的批准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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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常任秘書長根據原有就學院名稱給予批准,而該項批准在緊接2025年8月1日前有效,則在該日期及之後,該項批准繼續有效,猶如它是由局長根據給予一樣。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頒授學位而給予的事先批准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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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在緊接2025年8月1日之前,某學院已獲得原有所指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事先批准()以頒授學位,則在該日期或之後,該學院可繼續頒授有關學位,猶如《修訂條例》並未實施一樣。 (2) 然而 —— (a) 局長可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撤回事先批准;及 (b) 如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有關學院作為註冊學院的註冊根據本條例遭取消,則事先批准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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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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