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1條
開新分頁 ↗(1) 在本中 —— (2) 就本而言,凡提述某條而在緊接該提述之前有“原有”一詞,該提述須解釋為提述在本條例中緊接被《修訂條例》修訂前有效的該條。 (3) (增補尚未實施——見)
釋義
(1) 在本中 —— (2) 就本而言,凡提述某條而在緊接該提述之前有“原有”一詞,該提述須解釋為提述在本條例中緊接被《修訂條例》修訂前有效的該條。 (3) (增補尚未實施——見)
就本而言,凡提述某條而在緊接該提述之前有“原有”一詞,該提述須解釋為提述在本條例中緊接被《修訂條例》修訂前有效的該條。
(增補尚未實施——見)
名稱的批准
如常任秘書長根據原有就學院名稱給予批准,而該項批准在緊接2025年8月1日前有效,則在該日期及之後,該項批准繼續有效,猶如它是由局長根據給予一樣。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頒授學位而給予的事先批准
(1) 如在緊接2025年8月1日之前,某學院已獲得原有所指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事先批准()以頒授學位,則在該日期或之後,該學院可繼續頒授有關學位,猶如《修訂條例》並未實施一樣。 (2) 然而 —— (a) 局長可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撤回事先批准;及 (b) 如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有關學院作為註冊學院的註冊根據本條例遭取消,則事先批准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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