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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上學院條例(Cap. 320)

專上學院條例(Cap. 320)

Cap. 320・共 94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某些專上學院的註冊和管制、其因而獲得的不受《敎育條例》()條文規限的豁免,以及就其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a)

學院註冊紀錄冊;

(b)

校董會成員註冊紀錄冊;

(c)

校務委員會成員註冊紀錄冊;

(d)

學院敎師註冊紀錄冊。

(a)

校董會、校務委員會及敎學人員的組成能確保學術和各方面的水準以及操守令人滿意;

(b)

管治該專上學院的章程、規程或其他文書;

(c)

所提供的課程,就迎合社會需求的專上學院而言,在各方面均屬適當,並包括為期最少4年的主修課程;

(d)

設備、實驗室、圖書館及一般設施,就所提供的課程而言,均屬足夠;

(e)

該專上學院敎職員的人數、資格、薪酬及服務條件;

(f)

校舍足夠作專上學院用途,並就該用途而言,在各方面均屬適當及安全;

(g)

有關具資格被取錄的學生年齡及程度的條件、敎學水準以及期終試水準;

(h)

在顧及學院地位及水準的維持、可供應用的設施以及社會需求後所取錄的學生人數;

(i)

除常任秘書長應該專上學院提出的申請而批准對有某種宗敎信仰的某類人士予以優待的例外情況外,學生不是因在種族、國籍或宗敎方面獲得優待而被取錄的;

(j)

該專上學院並不從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的組織或任何政治團體,或受其管制,而學生、敎師及主管人員亦不參與政治宣傳,不參與任何不良政治活動及常任秘書長認為有損學院利益的任何其他活動;

(k)

該專上學院提供足夠措施,以鼓勵團體和社交生活,以及作康樂活動之用;

(l)

該專上學院的財政;

(m)

該專上學院須具法團的法律身分,但如經常任秘書長批准而作出其他安排,藉以妥為履行該學院的法律義務和保障該學院的權利,則作別論;

(n)

該學院在各方面均遵從本條例的條文。

註冊的效果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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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學院只要保持根據註冊,即獲豁免受《敎育條例》()條文規限。 (2) 在第(3)款的規限下,註冊學院 —— (a) 可在局長的事先批准下,頒授學位; (b) 可頒授副學位;及 (c) 可頒授文憑及證書。 (3) 除非某註冊學院的評審報告載有陳述,表示某學位(不屬榮譽學位者)或某副學位 —— (a) 屬《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或所指明的資歷種類;及 (b) 可記入資歷名冊, (4) 局長在決定是否為施行第款而給予批准時,可顧及 —— (a) (b) (c) 局長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 (5) 如局長拒絕就某註冊學院給予上述批准,常任秘書長須藉書面通知,將拒絕給予批准一事及拒絕理由,告知該學院。 (6) 在本條中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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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學院只要保持根據註冊,即獲豁免受《敎育條例》()條文規限。

(a)

可在局長的事先批准下,頒授學位;

(b)

可頒授副學位;及

(c)

可頒授文憑及證書。

(a)

屬《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或所指明的資歷種類;及

(b)

可記入資歷名冊,

(a)

(b)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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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學院是否已根據獲批准使用包含英文字“University”或包含中文字“大學”的名稱;及

(c)

局長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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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局長拒絕就某註冊學院給予上述批准,常任秘書長須藉書面通知,將拒絕給予批准一事及拒絕理由,告知該學院。

拒絕註冊和取消註冊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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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 —— (a) 在所指明的任何事項上未能令常任秘書長滿意,則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任何專上學院註冊或取消其註冊; (b) 常任秘書長覺得任何人並非是以校董會成員或校務委員會成員或敎師身分行事的適當人選或該人並沒有遵從本條例條文的規定,則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該人以該身分註冊或取消該人的有關註冊。 (2) 如 —— (a) 常任秘書長覺得任何學院已停止運作,或學院的校董會主席在校董會指示下要求取消註冊,則常任秘書長須取消學院註冊; (b) 任何人不再以校董會成員或校務委員會成員或敎師身分行事,則常任秘書長須取消該人在校董會成員註冊紀錄冊或校務委員會成員註冊紀錄冊或敎師註冊紀錄冊內的註冊。 (3) 常任秘書長須向有關的專上學院或人士發出拒絕註冊或取消註冊的書面通知。 (4) 凡常任秘書長根據第(1)款拒絕註冊或取消註冊,有關的專上學院或人士可在接獲根據第(3)款發出的通知的21天內,以呈請方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5) 為考慮任何呈請和就上訴作出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委任一審裁小組就該呈請所提出的事項進行研訊,並可授權該審裁小組聽取證供和作出為其適當研訊而需要作出的其他一切事情。任何獲如此委任的審裁小組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研訊,並須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書面報告。 (6) (a) 除第(1)款賦予常任秘書長的權力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覺得任何專上學院的註冊或繼續註冊,或任何人的註冊或繼續註冊為校董會成員或校務委員會成員或敎師,會損害公眾利益、學生福利或概括而言對敎育有所損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常任秘書長拒絕或取消該專上學院的註冊或該人的有關註冊。 (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根據本款作出任何命令前,須給予有關的專上學院或人士呈交任何書面申述的機會,並須對該書面申述作出考慮。

(a)

在所指明的任何事項上未能令常任秘書長滿意,則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任何專上學院註冊或取消其註冊;

(b)

常任秘書長覺得任何人並非是以校董會成員或校務委員會成員或敎師身分行事的適當人選或該人並沒有遵從本條例條文的規定,則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該人以該身分註冊或取消該人的有關註冊。

(a)

常任秘書長覺得任何學院已停止運作,或學院的校董會主席在校董會指示下要求取消註冊,則常任秘書長須取消學院註冊;

(b)

任何人不再以校董會成員或校務委員會成員或敎師身分行事,則常任秘書長須取消該人在校董會成員註冊紀錄冊或校務委員會成員註冊紀錄冊或敎師註冊紀錄冊內的註冊。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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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秘書長須向有關的專上學院或人士發出拒絕註冊或取消註冊的書面通知。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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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常任秘書長根據第(1)款拒絕註冊或取消註冊,有關的專上學院或人士可在接獲根據第(3)款發出的通知的21天內,以呈請方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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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慮任何呈請和就上訴作出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委任一審裁小組就該呈請所提出的事項進行研訊,並可授權該審裁小組聽取證供和作出為其適當研訊而需要作出的其他一切事情。任何獲如此委任的審裁小組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研訊,並須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書面報告。

(a)

除第(1)款賦予常任秘書長的權力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覺得任何專上學院的註冊或繼續註冊,或任何人的註冊或繼續註冊為校董會成員或校務委員會成員或敎師,會損害公眾利益、學生福利或概括而言對敎育有所損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常任秘書長拒絕或取消該專上學院的註冊或該人的有關註冊。

(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根據本款作出任何命令前,須給予有關的專上學院或人士呈交任何書面申述的機會,並須對該書面申述作出考慮。

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第6F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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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局長決定拒絕向某註冊學院給予所述的批准,而該學院或該學院的校長因該決定感到受屈,則該學院或該校長(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針對該決定,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2) 根據第(1)款針對某決定提出的上訴,只可在自根據就該決定發出通知當日起計的30日內,藉書面通知向政務司司長提出。 (3) 如有人根據本條,針對某決定提出上訴,政務司司長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決定。 (4) 政務司司長就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而作出的裁斷,屬最終裁斷。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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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局長決定拒絕向某註冊學院給予所述的批准,而該學院或該學院的校長因該決定感到受屈,則該學院或該校長(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針對該決定,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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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款針對某決定提出的上訴,只可在自根據就該決定發出通知當日起計的30日內,藉書面通知向政務司司長提出。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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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人根據本條,針對某決定提出上訴,政務司司長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決定。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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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就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而作出的裁斷,屬最終裁斷。

巡視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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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並為確保由政府提供的資助所附帶的任何條件獲得遵從,常任秘書長及任何獲常任秘書長為此以書面授權的人可巡視任何學院,該學院以及敎師及主管人員須向其提供一切合理設施及資料。

學院名稱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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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間學院均須以局長批准的中英文名稱註冊,而局長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事先認許,不得批准使用任何包含英文字“University”或包含中文字“大學”的名稱。 (2) 任何學院不得使用其註冊名稱以外的任何名稱。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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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間學院均須以局長批准的中英文名稱註冊,而局長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事先認許,不得批准使用任何包含英文字“University”或包含中文字“大學”的名稱。

規例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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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以下事項訂立規例 —— (a) 規定學院章程載列的條文,包括關於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敎務委員會及院務委員會的組成、主管人員與敎務人員及其服務條件的條文,以及關於學院行政的一般事宜的條文; (b) 學院事務的處理; (c) 表格; (d) 概括而言本條例條文的施行。 (2) 常任秘書長可豁免任何學院、其主管人員、敎師或學生受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的任何條文規限。

(a)

規定學院章程載列的條文,包括關於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敎務委員會及院務委員會的組成、主管人員與敎務人員及其服務條件的條文,以及關於學院行政的一般事宜的條文;

(b)

學院事務的處理;

(c)

表格;

(d)

概括而言本條例條文的施行。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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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秘書長可豁免任何學院、其主管人員、敎師或學生受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的任何條文規限。

在公眾假期授課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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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公眾假期條例》()有任何規定,任何學院均可在公眾假期舉辦教育課程或進行授課。

關於《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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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的保留及過渡條文,就《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對本條例作出的修訂而言,具有效力。

附表 — 關於《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釋義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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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中 —— (2) 就本而言,凡提述某條而在緊接該提述之前有“原有”一詞,該提述須解釋為提述在本條例中緊接被《修訂條例》修訂前有效的該條。 (3) (增補尚未實施——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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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而言,凡提述某條而在緊接該提述之前有“原有”一詞,該提述須解釋為提述在本條例中緊接被《修訂條例》修訂前有效的該條。

名稱的批准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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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常任秘書長根據原有就學院名稱給予批准,而該項批准在緊接2025年8月1日前有效,則在該日期及之後,該項批准繼續有效,猶如它是由局長根據給予一樣。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頒授學位而給予的事先批准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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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在緊接2025年8月1日之前,某學院已獲得原有所指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事先批准()以頒授學位,則在該日期或之後,該學院可繼續頒授有關學位,猶如《修訂條例》並未實施一樣。 (2) 然而 —— (a) 局長可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撤回事先批准;及 (b) 如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有關學院作為註冊學院的註冊根據本條例遭取消,則事先批准即告失效。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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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緊接2025年8月1日之前,某學院已獲得原有所指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事先批准()以頒授學位,則在該日期或之後,該學院可繼續頒授有關學位,猶如《修訂條例》並未實施一樣。

(a)

局長可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撤回事先批准;及

(b)

如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有關學院作為註冊學院的註冊根據本條例遭取消,則事先批准即告失效。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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