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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

章號
Cap. 1013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4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董事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成立為法團

(1) 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董事會及繼任其按下文所界定的職位的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Directors of the Chinese 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並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各董事不論是否作為任何首任董事的下任繼任人而獲委任,委任均須按照憲章進行,並須當其時當作為繼任該等首任董事的職位的人和法團的成員。

第1條

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董事會及繼任其按下文所界定的職位的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Directors of the Chinese 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並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第2條

各董事不論是否作為任何首任董事的下任繼任人而獲委任,委任均須按照憲章進行,並須當其時當作為繼任該等首任董事的職位的人和法團的成員。

第4條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汽艇、船艇和其他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汽艇、船艇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1條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汽艇、船艇和其他貨品及實產。

第2條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汽艇、船艇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5條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2名董事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2名董事簽署。

第6條內部管理

內部管理的一切事宜,包括憲章的任何修訂,須按照憲章解決和執行。

第7條保留條文
第0條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憲章
第0條

第1段本會的名稱為“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

第0條

第2段本會的宗旨和目的,是按照耶穌基督的教訓,在青年人中,培養基督的品格,和建立基督服務的精神。

第0條

第3段本會不得從事政治運動,亦不得准許其名稱或處所用作政治鼓動或集會用途。

第0條

第4段本會接受18歲以上的華人男性基督徒加入成為會員。

第a條

申請人須親自申請入會;

第b條

申請人須由本會一名會員或幹事推薦;

第c條

每宗申請須由會員事務委員會考慮,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隨即成為會員。

第a條

制定計劃以實踐本會的宗旨和目的,並致力擴展本會的各種活動;

第b條

分擔執行本會所有工作及志願服務;

第c條

負責籌措經費,以支付本會的開支。

第0條

第7段任何會員均有資格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當選為董事會成員。

第0條

第8段在情況允許下,董事會可接納其他人為會友,該等會友可參與本會的活動。

第0條

第9段所有居於香港的會員,均須獲邀出席本會的會員大會,而25名會員出席會議,即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0條

第10段本會每年舉行定期會員大會,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特別會員大會可由董事會召開,或應10名以上會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a條

確保本會的宗旨和目的得以實踐;

第b條

通過本會的整體計劃;

第c條

選舉董事會;

第d條

在必要時,修訂董事會的權力及職責;

第e條

考慮和通過董事會報告。

第0條

第12段本會的董事會於定期周年會員大會上按照憲章妥為選出。

第0條

第13段董事會由不少於12名但不多於27名會員組成,他們不得收取服務報酬。

第0條

第13A段在每年的定期周年會員大會上,當其時在任董事中有三分之一須卸任,如當其時在任董事的人數並非3的倍數,則最接近三分之一的數目的董事須卸任。

第0條

第13B段每年須卸任的董事為自上次選舉以來在任最長時間的人,至於在同一日成為董事的人,則除非他們彼此間另有協議,否則須以抽籤決定誰人卸任。

第0條

第13C段卸任董事有資格再度當選。

第0條

第14段董事會須於本會舉行定期周年會員大會最少2星期前,公布獲提名委員會選出的候選人名單。附加提名可由3名或多於3名會員提出,但該等被提名人的姓名,必須於進行選舉的定期周年會員大會舉行之日最少一星期前,送交總幹事以作公布。

第0條

第14A段須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就本會董事的選舉選出候選人。委員會須由不少於5名而不多於7名成員組成,每年他們須於進行選舉的定期周年會員大會舉行之日最少30天前由各董事互選委任。

第a條

擁有本會會籍;

第b條

對本會的目的抱有信念,願意促進本會的福利;

第c條

願意籌措支持經費,以分擔本會的財政負擔。

第0條

第16段董事會的臨時空缺由董事會填補,而如此獲委任的董事的任期為其前任人的未滿任期。

第0條

第17段董事會須於每年的定期周年會員大會後的首次會議上,從本身的成員中委任主席、副主席、書記及司庫各一名。主席及副主席須分別兼任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職。

第0條

第18段除8月外,董事會須舉行定期月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5人。主席可酌情決定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

第a條

實踐本憲章第2段所列的本會宗旨和目的;

第b條

執行本會的決定;

第c條

通過本會的活動計劃;

第d條

採納擴展本會的措施;

第e條

通過財政預算和監管本會的財政;

74 條

引用此法例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13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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