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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Cap. 1013)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Cap. 1013)

Cap. 1013・共 74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為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董事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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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憲章 (constitution)指本條例附表所列的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憲章,或任何根據該憲章可作出且獲行政長官批准的經修訂憲章。

成立為法團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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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董事會及繼任其按下文所界定的職位的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Directors of the Chinese 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並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各董事不論是否作為任何首任董事的下任繼任人而獲委任,委任均須按照憲章進行,並須當其時當作為繼任該等首任董事的職位的人和法團的成員。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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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董事會及繼任其按下文所界定的職位的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Directors of the Chinese 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並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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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董事不論是否作為任何首任董事的下任繼任人而獲委任,委任均須按照憲章進行,並須當其時當作為繼任該等首任董事的職位的人和法團的成員。

法團的權力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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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汽艇、船艇和其他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汽艇、船艇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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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汽艇、船艇和其他貨品及實產。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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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汽艇、船艇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文件的簽立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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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2名董事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2名董事簽署。

內部管理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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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管理的一切事宜,包括憲章的任何修訂,須按照憲章解決和執行。

保留條文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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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附表 — 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憲章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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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段 本會的宗旨和目的,是按照耶穌基督的教訓,在青年人中,培養基督的品格,和建立基督服務的精神。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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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段 本會不得從事政治運動,亦不得准許其名稱或處所用作政治鼓動或集會用途。

(a)

申請人須親自申請入會;

(b)

申請人須由本會一名會員或幹事推薦;

(c)

每宗申請須由會員事務委員會考慮,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隨即成為會員。

(a)

制定計劃以實踐本會的宗旨和目的,並致力擴展本會的各種活動;

(b)

分擔執行本會所有工作及志願服務;

(c)

負責籌措經費,以支付本會的開支。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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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段 任何會員均有資格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當選為董事會成員。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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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段 在情況允許下,董事會可接納其他人為會友,該等會友可參與本會的活動。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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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段 所有居於香港的會員,均須獲邀出席本會的會員大會,而25名會員出席會議,即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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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段 本會每年舉行定期會員大會,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特別會員大會可由董事會召開,或應10名以上會員的要求而召開。

(a)

確保本會的宗旨和目的得以實踐;

(b)

通過本會的整體計劃;

(c)

選舉董事會;

(d)

在必要時,修訂董事會的權力及職責;

(e)

考慮和通過董事會報告。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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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段 本會的董事會於定期周年會員大會上按照憲章妥為選出。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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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段 董事會由不少於12名但不多於27名會員組成,他們不得收取服務報酬。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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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A段 在每年的定期周年會員大會上,當其時在任董事中有三分之一須卸任,如當其時在任董事的人數並非3的倍數,則最接近三分之一的數目的董事須卸任。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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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B段 每年須卸任的董事為自上次選舉以來在任最長時間的人,至於在同一日成為董事的人,則除非他們彼此間另有協議,否則須以抽籤決定誰人卸任。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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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段 董事會須於本會舉行定期周年會員大會最少2星期前,公布獲提名委員會選出的候選人名單。附加提名可由3名或多於3名會員提出,但該等被提名人的姓名,必須於進行選舉的定期周年會員大會舉行之日最少一星期前,送交總幹事以作公布。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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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A段 須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就本會董事的選舉選出候選人。委員會須由不少於5名而不多於7名成員組成,每年他們須於進行選舉的定期周年會員大會舉行之日最少30天前由各董事互選委任。

(a)

擁有本會會籍;

(b)

對本會的目的抱有信念,願意促進本會的福利;

(c)

願意籌措支持經費,以分擔本會的財政負擔。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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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段 董事會的臨時空缺由董事會填補,而如此獲委任的董事的任期為其前任人的未滿任期。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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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段 董事會須於每年的定期周年會員大會後的首次會議上,從本身的成員中委任主席、副主席、書記及司庫各一名。主席及副主席須分別兼任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職。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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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段 除8月外,董事會須舉行定期月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5人。主席可酌情決定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

(a)

實踐本憲章第2段所列的本會宗旨和目的;

(b)

執行本會的決定;

(c)

通過本會的活動計劃;

(d)

採納擴展本會的措施;

(e)

通過財政預算和監管本會的財政;

(f)

委任本會的幹事和將其解職,以及規管各委員會;

(g)

取消行為不當或違反本會的條款或規例的會員的會籍;

(h)

在香港不同地區設立工區;

(i)

以本會受託人的身分,持有土地財產及其他不動產;

(j)

制定和公布與憲章並無抵觸的規例,以管理本會各工區、部門及其他部分。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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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段 任何獲會員大會通過的措施或決議如被董事會認為不切實可行或需要修改,則可交回會員大會再行考慮,但出席會員大會的與會者,可以過半數票推翻董事會的否決。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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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段 本會的執行委員會由董事會的主席、副主席、書記及司庫,連同工區委員會的主席及本會的總幹事組成。執行委員會的權力及職責須受本會的規例管限。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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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A段 現設立一個由7名成員組成的資產管理委員會,當其時的在任會長為該委員會的當然成員,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則由本會於會員大會中選出。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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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B段 除會長外,委員會的成員須曾擔任本會的會長或副會長或本會的董事合計不少於7年。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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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C段 除會長外,以及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6年。

(a)

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建議由本會作出的一項或多於一項開支,而該項開支或該等開支合計涉及超逾委員會當其時和不時就任何交易所訂定的款額(不少於港幣$5,000,000),不論該項開支或該等開支是就購買、獲取、投資、建造工程、捐贈、贊助或其他方面而作出的;及

(b)

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建議由本會就本會資產而作出的一項或多於一項處置,不論該項處置或該等處置是以批出、出售、租賃、租用、退回、交換、貸款、移轉或其他方式作出,而所處置的本會資產價值合計超逾委員會當其時和不時訂定的款額(不少於港幣$5,000,000)。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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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F段 董事會除非事先獲委員會批准,否則不得使本會承擔任何款額超逾委員會當其時和不時訂定的款額的開支或處置。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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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G段 即使上文有相反規定,在當選的委員會首任成員中,2名成員獲選任職直至在其選舉後本會第二次周年會員大會的委員會成員選舉完結為止,2名成員獲選任職直至在其選舉後本會第四次周年會員大會的委員會成員選舉完結為止,而其餘2名成員,則獲選任職直至在其選舉後本會第六次周年會員大會的委員會成員選舉完結為止。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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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H段 委員會的臨時空缺須由董事會填補,而如此獲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為其前任人的未滿任期。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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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段 幹事須按照憲章及規例規定的原則和政策,處理本會的事務。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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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段 幹事的委任及其職責須受本會的規例及其他規則規管。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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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段 居於香港的本會會員可在董事會的批准下,按照本會憲章組織工區。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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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段 除第2、3、4及7段外,本憲章可於根據第10段舉行的任何會員大會上作出修訂,但建議的修訂須於舉行下次會員大會最少一個月前,以書面送交總幹事,以供董事會審核和公布,建議的修訂亦須得到出席會員大會的成員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此外,經如此修訂的憲章須獲行政長官批准,上述修訂方為有效。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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