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規管就買賣住宅物業(不曾有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就其訂立及不曾有轉讓就其作出者)提供售樓說明書和價單及使用示範單位;規管在發售前參觀該等物業的安排;規管關於該等物業的銷售安排的公布及簽訂買賣合約;就關於該等物業的成交紀錄冊訂定條文;規管旨在促銷該等物業的廣告;訂定關於作出失實陳述或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罪行;以及就附帶和有關連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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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 ——
(2) 在為施行本條例而計算時間時,《釋義及通則條例》()不適用。
(3) 本條例文本中的註僅供備知,不具有立法效力。
公眾假日或星期六;或
《釋義及通則條例》()所界定的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烈風警告日;
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發展項目;
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建築物;
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建築物的部分;
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附屬公司;或
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
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而言,指獲土地的擁有人委任興建該項目的人;或
就任何其他發展項目或任何其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9(1)或(3)條獲委任進行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公司條例》()所界定的公司;或
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根據第15(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擬備的刊物;或
(凡該刊物曾根據修改)經最近一次修改的該刊物;
就屬獨資經營的商號而言,指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或
就屬合夥的商號而言,指該商號的合夥人;
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而言,指獲土地的擁有人委任以監管該項目的興建的人;或
就任何其他發展項目或任何其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或(2)條委任為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的統籌人的認可人士;
根據第29(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擬備的文件;或
(凡該文件曾根據修改)經最近一次修改的該文件;
(凡根據批地文件,進行該項目或期數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指該批地文件的條件就該項目或該期而獲符合的日期;或
(如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該項目按照豁免證明書的發出的條件在各方面均屬完成的日期;或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項目或該期在遵照經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在各方面均屬完成的日期;或
就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而言,指批地文件的條件就該項目或該期符合的日期。
在為施行本條例而計算時間時,《釋義及通則條例》()不適用。
本條例文本中的註僅供備知,不具有立法效力。
(1) 在本條例中 ——
(2) 就第(1)款而言,在斷定是否可將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的建造視為單一地產發展計劃時,可考慮以下各項 —— (a) 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的建築圖則;
(b) 遵照批地文件而向地政總署署長呈交的總綱發展藍圖;
(c) 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的總綱發展藍圖。
(3) 為施行本條例,發展項目在以下情況下即屬被分為2期或多於2期: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就該項目的該等期數的建築工程批准圖則。
(4) 在本條例中,如文意准許,提述某發展項目或建築物,即包括將會建造的發展項目或建築物(視屬何情況而定)。
一個由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組成的建築物群組,而由於該等建築物之間在工程、結構或建築上的關連,可視該等建築物的建造為單一地產發展計劃;或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一幢建築物。
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的建築圖則;
遵照批地文件而向地政總署署長呈交的總綱發展藍圖;
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的總綱發展藍圖。
為施行本條例,發展項目在以下情況下即屬被分為2期或多於2期: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就該項目的該等期數的建築工程批准圖則。
在本條例中,如文意准許,提述某發展項目或建築物,即包括將會建造的發展項目或建築物(視屬何情況而定)。
(1) 在本條例中 —— (a)
(b) 發展項目如並非已落成發展項目,即屬未落成發展項目;
(c) 如已有佔用許可證就發展項目的某一期中的每幢建築物發出,該期即屬該項目的已落成期數;及
(d) 發展項目的某一期如並非該項目的已落成期數,即屬該項目的未落成期數。
(2) 在本條例中 —— (a)
(b)
地政總署署長已就該項目的每幢建築物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
地政總署署長已就該項目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或
引用此法例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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