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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香港科技大學條例

章號
Cap. 1141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77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設立香港科技大學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2條香港科技大學
第3條大學的設立及成立為法團

現設立一個英文名為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而中文名為香港科技大學的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該法人團體可以其英文或中文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第4條大學的宗旨
第a條
第i條

在科學、技術、工程、管理及商業方面的學習與知識;及

第ii條

研究生程度的學習與知識;及

第b條

協助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發展。

第5條大學的權力
第a條

取得、持有與處置任何種類的財產的權益;

第b條

訂立任何合約;

第c條

建造、提供、裝備、保養、改動、移去、拆卸、更換、擴大、改善、維修與規管其建築物、處所、家具、設備及其他財產;

第d條

僱用全職或非全職的敎職員、顧問及專家顧問;

第e條

為其學生及僱員提供合適的適意設備(包括社交及康體活動所需的設施以及住宿安排);

第f條

以其認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規模,將大學的資金用於投資;

第g條

以其認為合宜的方式,並以其認為合宜的保證或條款借入款項;

第h條

以其認為合適或合宜的條款申請與接受任何資助;

第i條

就大學所提供的課程、設施及其他服務釐定與收取費用,並指明使用該等設施及服務的條件;

第j條

在一般情況下或就任何個別情況或類別的情況減收、免收或退還上述費用;

第k條

不論是以信託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受與徵求饋贈,以及擔任以信託方式歸屬大學的款項或其他財產的受託人;

第l條

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包括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

第m條

提供諮詢、顧問、研究及其他有關服務,不論是否為了牟利;

第n條

與任何人成立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聯營關係;

第o條

取得、持有與處置在其他法人團體內的權益,以及成立或參與成立法人團體;

第p條

按大學認為合適或合宜而印刷、複製、出版或安排印刷、複製或出版任何手稿、書籍、戲劇、音樂、劇本、場刊、海報、廣告或其他材料,包括影音材料及電腦軟件;及

第q條

以補助或貸款方式提供經濟援助以貫徹其宗旨。

第3條監督及顧問委員會
第6條監督

(1) 大學設有一名監督。監督是大學的首長,他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

(2) 監督由行政長官出任。如行政長官缺席,則由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在當其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人出任署理監督,署理監督具有監督的所有權力及職責。

(3) 監督可委任一人為大學副監督。經監督授權後,副監督可代其行使賦予監督的任何權力和執行委予監督的任何職責。

第1條

大學設有一名監督。監督是大學的首長,他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

第2條

監督由行政長官出任。如行政長官缺席,則由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在當其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人出任署理監督,署理監督具有監督的所有權力及職責。

第3條

監督可委任一人為大學副監督。經監督授權後,副監督可代其行使賦予監督的任何權力和執行委予監督的任何職責。

第7條顧問委員會

(1) 大學設有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是大學的最高諮詢機構。

(2) 顧問委員會的職能為 —— (a) 收取校長的周年報告;

(b) 審議校董會向其作出的任何報告;

(c) 討論在顧問委員會提出的任何關於大學整體政策的動議;

(d) 為大學籌集資金;及

(e) 促進大學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權益。

第1條

大學設有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是大學的最高諮詢機構。

第2條
第a條

收取校長的周年報告;

第b條

審議校董會向其作出的任何報告;

第c條

討論在顧問委員會提出的任何關於大學整體政策的動議;

第d條

為大學籌集資金;及

第e條

促進大學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權益。

第4條校董會
第8條校董會的職能
第a條

是大學的最高管治機構;及

第b條

可行使本條例賦予大學的任何權力,亦須執行本條例委予大學的所有職責,但本條例賦予其他權力機關或其他人的權力及委予其他權力機關或其他人的職責則除外。

第9條校董會的成員

(1) 校董會由以下的人組成 —— (a) 校長;

(aa) 首席副校長;

(b) 由校董會從副校長中輪流委出的副校長1名;

(c) 由校董會從各學院院長及本科生教務長中輪流委出的成員2名;

(d) 評議會主席;

(e)

(f) 由教務委員會提名並由校董會委任的教務委員會教務成員不多於2名;

(g)

(h) 由大學的全職僱員互選選出並由校董會委任的成員1名;及

(i) 由大學的全日制課程學生互選選出並由校董會委任的成員1名。

(2) (a)

(b) 如主席不在香港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履行主席職務,或主席職位懸空,則由副主席署理主席職位。

(c)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履行主席職務,或主席及副主席職位均懸空,則眾成員可在根據第款獲委任的成員中委出一人署理主席職位。

(3) (a)

(aa)

(ab) 當根據第款成為校董會成員的人不再符合得到教務委員會提名的資格,該人即須停任校董會成員。

(b)

第1條
177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科技大學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41(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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