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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水道水質指標聲明(Cap. 358F)

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水道水質指標聲明(Cap. 358F)

Cap. 358F・共 101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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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第1欄所列出的水質指標,是為附表1第2欄與該等水質指標相對描述且在附表2界定並由附表3劃定的分區內的水道而訂立的。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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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道水質指標分區A.美觀程度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含有——所有水道(a)沉降為令人不快的沉積的物質;(b)作為碎屑、浮渣、油或其他物質漂浮以致造成滋擾的物質;(c)產生令人不快的顏色、氣味、味道或濁度的物質;(d)對人類、動物或植物造成傷害或毒害或產生不良生理反應的物質;或(e)有助於不良水生生物或滋擾水生生物的物質。 B.細菌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大腸桿菌含量超逾每100毫升1 000個的水平,按最近期的5個連續抽樣(抽樣相隔期間為7至21天(或14至42天))的流動中位數計算。(a)SM(A)(b)SM(C)(c)SM(D)(d)SM(E)(e)SM(H)(f)SM(I)(g)TP(B)(h)TP(C)(i)其他水道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大腸桿菌含量超逾每100毫升0個的水平,按最近期的5個連續抽樣(抽樣相隔期間為7至21天(或14至42天))的流動中位數計算。(a)SM(B)(b)SM(F)(c)SM(G)(d)LT(C)(e)LT(D)(f)TP(A) C.顏色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顏色在任何時間超逾50黑曾色度單位。(a)SM(A)(b)SM(C)(c)SM(D)(d)SM(E)(e)SM(H)(f)SM(I)(g)TP(B)(h)TP(C)(i)其他水道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顏色在任何時間超逾30黑曾色度單位。(a)SM(B)(b)SM(F)(c)SM(G)(d)LT(C)(e)LT(D)(f)TP(A)D.酸鹼值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酸鹼值在任何時間超逾6.0至9.0的幅度。(a)SM(D)(b)SM(E)(c)SM(I)(d)其他水道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酸鹼值在任何時間超逾6.5至8.5的幅度。(a)SM(A)(b)SM(B)(c)SM(C)(d)SM(F)(e)SM(G)(f)SM(H)(g)LT(C)(h)LT(D)(i)TP(A)(j)TP(B)(k)TP(C) E.溫度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自然的每日溫度幅度在任何位置或時間擴逾攝氏± 2.0度。所有水道 F.懸浮固體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升25毫克。(a)SM(D)(b)SM(E)(c)SM(I)(d)其他水道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升20毫克。(a)SM(A)(b)SM(B)(c)SM(C)(d)SM(F)(e)SM(G)(f)SM(H)(g)LT(C)(h)LT(D)(i)TP(A)(j)TP(B)(k)TP(C) G.溶解氧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溶解氧水平在任何時間少於每升4毫克或飽和量的40% (於攝氏15度)。所有水道 H.5天生化需氧量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5天生化需氧量在任何時間超逾每升5毫克。(a)SM(A)(b)SM(C)(c)SM(D)(d)SM(E)(e)SM(H)(f)SM(I)(g)TP(B)(h)TP(C)(i)其他水道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5天生化需氧量在任何時間超逾每升3毫克。(a)SM(B)(b)SM(F)(c)SM(G)(d)LT(C)(e)LT(D)(f)TP(A) I.化學需氧量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化學需氧量在任何時間超逾每升30毫克。(a)SM(A)(b)SM(C)(c)SM(D)(d)SM(E)(e)SM(H)(f)SM(I)(g)TP(B)(h)TP(C)(i)其他水道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化學需氧量在任何時間超逾每升15毫克。(a)SM(B)(b)SM(F)(c)SM(G)(d)LT(C)(e)LT(D)(f)TP(A) J.氨氮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氨氮在任何時間超逾每升0.5毫克。所有水道 K.毒物在充分顧及食物鏈的生物累積效應和毒物彼此之間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區水域的毒物達致對人類、魚類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產生顯著毒害效應的水平。所有水道

附表1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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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類、動物或植物造成傷害或毒害或產生不良生理反應的物質;或

(a)

SM(B)

(b)

SM(F)

(c)

SM(G)

(d)

LT(C)

(e)

LT(D)

(f)

TP(A)

(a)

SM(B)

(b)

SM(F)

(c)

SM(G)

(d)

LT(C)

(e)

LT(D)

(f)

TP(A)

附表2 — 分區的定義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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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水道界定為輸送天然疏導的雨水的系統,但不包括髒水渠系統。完全封閉的溝渠不包括在內,除非溝渠內的水的狀況會藉排入水道而致對人類或環境構成健康上的潛在危險。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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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水道水質指標的聲明中,分區界定如下 —— 城門河:SM(A)、SM(B)、SM(C)、SM(D)、SM(E)、SM(F)、SM(G)、SM(H)、SM(I)。林村河:LT(C)、LT(D)。大埔河:TP(A)、TP(B)、TP(C)。其他水道:不屬上述已作界定的分區的所有其他水道。

分區的劃分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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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水道水質指標的分區的劃分,是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第5(5)條作出的。在城門河引水區內,集水地區下分劃有9個分區,即由SM(A)到SM(I)。在大埔區,大埔河劃有3個分區,即由TP(A)到TP(C),而林村河則劃有2個分區,即LT(C)與LT(D)。 城門河分區 SM(A)分區——指以東南面的九廣鐵路、西北面的引水區界線,以及友愛村南面(北緯22º23'16",東經114º10'33")與大圍的橋的北端(北緯22º22'36",東經114º10'43")之間的一條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香粉寮、穀寮、白田、大圍與沙田嶺。 SM(B)分區——指以城門河道西岸由大圍的橋的北端(北緯22º22'36",東經114º10'43")至西岸中截點(北緯22º23'30",東經114º11'50"),以及西北面的引水區界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道風山、排頭坑、上禾輋、下禾輋、排頭、銅鑼灣、瀝源邨與禾輋邨。 SM(C)分區——指以城門河道西岸由西岸中截點(北緯22º23'30",東經114º11'50")至西岸截點(北緯22º23'40",東經114º11'58"),以及西北面的引水區界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蚊坑、禾寮坑與火炭。 SM(D)分區——指以城門河道西岸由截點(北緯22º23'40",東經114º11'58")至近河道口的一點(北緯22º24'18",東經114º12'37"),以及西北面的落路下(北緯22º24'12",東經114º11'49")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沙田馬場、銀禧體育中心*與落路下。 SM(E)分區——指以城門河道東岸由截點(北緯22º23'57",東經114º12'26")至河道口(北緯22º24'30",東經114º13'00"),以及東南面的引水區界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亞公角以及女婆山的一部分。 SM(F)分區——指以城門河道東岸由中截點(北緯22º23'23",東經114º11'54")至近河道口的一點(北緯22º23'57",東經114º12'26"),以及東南面的引水區界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石門、大石鼓、南山、大藍寮、石古壟、花心坑、大輋、黃泥頭、小瀝源與牛皮沙。 SM(G)分區——指以城門河道東岸由近車公廟的截點(北緯22º22'32",東經114º10'45")至東岸的中截點(北緯22º23'23",東經114º11'54"),以及東南面的引水區界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圓洲角、沙田圍、灰窰下、作壆坑、曾大屋、沙田頭、李屋村、車公廟、新田圍、隔田與紅梅谷。 SM(H)分區——指以西北面的九廣鐵路,東南面的引水區界線,以及城門河道東岸的截點(北緯22º22'32",東經114º10'45")與紅梅谷以南的一點(北緯22º21'50",東經114º10'50")之間的一條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田心、白石、上徑口、下徑口、顯田、地龍口與沙田濾水廠。 SM(I)分區——指以大圍的橋的北端(北緯22º22'36",東經114º10'43")與南端(北緯22º22'34",東經114º10'42"),以及河道口(北緯22º24'34",東經114º12'53";北緯22º24'30",東經114º13'00")為界的城門河道的整個水域。 此分區包括主城門河道的水域。 大埔河分區 TP(A)分區——指以西南面的引水區界線,以及元墩下以北的一點(北緯22º25'55",東經114º9'20")與老劉屋以東的一點(北緯22º25'36",東經114º10'00")之間的一條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老劉屋。 TP(B)分區——指以上黃宜凹以南的一點(北緯22º26'17",東經114º10'10")與半春園西南的一點(北緯22º26'36",東經114º8'56")之間的一條線,以及西北和東南面的引水區界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半山洲、新屋下、上碗窰、下碗窰與荔枝山。 TP(C)分區——指以九廣鐵路南堤由下黃宜凹以北的一點(北緯22º26'44",東經114º10'21")至鐵路博物館(北緯22º26'58",東經114º9'40"),以及上黃宜凹以南(北緯22º26'17",東經114º10'10")與半春園東南(北緯22º26'48",東經114º9'20")之間的一條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泮涌、運頭塘、白橋仔、桃源洞、馬窩與陶子見。 林村河各分區 LT(C)分區——指以九廣鐵路南堤由水圍(北緯22º27'15",東經114º9'24")至梅樹坑(北緯22º27'32",東經114º8'56"),以及西面的引水區界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水圍與梅樹坑。 LT(D)分區——指以九廣鐵路南堤由鐵路博物館(北緯22º26'58",東經114º9'40")至水圍(北緯22º27'15",東經114º9'24"),以及西南面的引水區界線為界的整個範圍。 此分區包括下述地方:錦山、石古壟與半春園。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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