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西北部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水污染管制(西北部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Cap. 35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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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西北部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適用範圍
本命令適用於西北部水質管制區。
指定日期
根據 —— (a) 本條例第7(2)條指定的日期為1992年4月1日;及 (b) 本條例第7(3)條指定的日期為1992年10月1日。
本條例第7(2)條指定的日期為1992年4月1日;及
本條例第7(3)條指定的日期為1992年10月1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