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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 附表 — 須就土地交換權利支付的贖回款項的付款率

(a)–(d)・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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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該土地交換權利是作為向政府交回任何土地或土地權益的代價而批出的,指如此交回的土地;

(b)

如該土地交換權利是作為交回獲得補償的權利的代價而批出的,而有關的補償是由於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任何土地而須支付的,則指如此收回的土地;

(c)

如該土地交換權利是為取代政府已批出的一項權利而批出的,而該項已批出的權利是作為向政府交回任何土地或土地權益的代價所批出的,則指如此交回的土地;或

(d)

如該土地交換權利是為取代政府已批出的一項權利而批出的,而該項已批出的權利是作為交回獲得補償的權利的代價所批出的,且有關的補償是由於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任何土地而須支付的,則指如此收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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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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