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條
開新分頁 ↗致香港 有限公司。
致香港 有限公司。
(公司或法團名稱)證券(編號為 ),現由 轉讓予司法常務官。請登記此項轉讓。
本人(申請人姓名及地址)謹以至誠鄭重聲明,本人是(死者姓名)的(親屬關係),是其最近親或最近親之一,有權取得其遺產的管理及領取根據日期為 年 月 日的命令而指示支付予死者的款項$ 。
本人謹再聲明,死者的資產連同上述款項在內總值不超逾$5,000,本人並核證死者的臨終及殯殮費用已經清付;而本人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條文衷誠作此項鄭重聲明,並確信其為真實。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