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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第2條

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 —— (A) 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 (B) 意圖以此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 (C) 意圖以此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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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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