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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A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A條

對前法官或退休法官的提述

第3A條

對屬香港某一法院或某一指明法院的前法官或退休法官的人的提述,分別包括對屬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根據香港法律組成的法院的前法官或退休法官,或於1997年7月1日之前在香港行使相當於該指明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前法官或退休法官的人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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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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