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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5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5條

立法會對附屬法例的批准

第35條

凡條例訂定附屬法例須經立法會或其他主管當局批准,或載有效果相同的文字,則 —— (a) 該附屬法例須呈交立法會或該其他主管當局批准;及 (b) 立法會可藉決議,或該其他主管當局可藉命令,將該附屬法例全部或部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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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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