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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7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7條

表格

第37條

(1) 如任何表格與由或根據條例所訂的有所差異,只要不影響表格的內容實質,即不得因此而無效。 (2) 凡條例內的表格以兩種法定語文訂明,而訂明的兩種法定語文本是分列的或是以特定方式並列的,該表格可用以下形式印製和供使用 —— (a) 兩種語文本以任何方式並列;或 (b) 單用一種法定語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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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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