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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將本身獲任何條例所授權力轉授予他人代為行使,或將本身獲任何條例所委職責轉授予他人代為執行 —— (a) 轉授人雖已轉授,仍可隨時行使已轉授的權力,或執行已轉授的職責; (b) 轉授人可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對該項轉授施加條件、約制或限制; (c) 若轉授須經另一人批准方可作出,則批准人可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對該項轉授施加條件、約制或限制; (d) 轉授人可指名轉授給某人,亦可轉授給當時擔任他所指定職位的人;及 (e) 轉授人可對任何轉授加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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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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