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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46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46條

訂立公共文書及行事的權力

第46條

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訂立、批給、發出或批准任何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該權力包括作以下事情的權力 —— (a) 修訂或暫時撤銷這些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 (b) 以另一份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取代已訂立、批給、發出或批准的一份; (c) 撤回藉該權力所作的任何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的批准;及 (d) 宣布有關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的實施日期及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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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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