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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47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47條

追溯委任日期的權力

第47條

凡根據條例作出的委任,可宣布由獲委任人實際開始行使委任的權力及執行委任的職責之日起生效,但以不早於該委任所根據條例的生效日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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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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