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委員會的權力不受席位空缺影響
第51條
凡審裁處、各類委員會或相類團體是由條例或根據條例而設立的,其權力不受以下情形影響 —— (a) 成員席位出現空缺; (b) 自認為成員的人在委任或資格方面有欠妥之處;或 (c) 在召集會議事上有不依規則的小節。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51條
各類委員會的權力不受席位空缺影響
凡審裁處、各類委員會或相類團體是由條例或根據條例而設立的,其權力不受以下情形影響 —— (a) 成員席位出現空缺; (b) 自認為成員的人在委任或資格方面有欠妥之處;或 (c) 在召集會議事上有不依規則的小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