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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條

第1條

立法會可藉決議,訂定將某一公職人員憑藉條例得以行使的任何職能移轉給另一公職人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公職人員及政府或公共機構合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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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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