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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67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67條

香港時間

第67條

(1) 在條例中遇有表示時間的詞句,所指的時間是香港時間。 (2) 就第(1)款而言,香港時間 (Hong Kong Time)指在香港一般通用的時間,即較國際標準時間早8小時或早另一時數的時間;該另一時數由立法會根據本款或根據《石油(保存及管制)條例》(第264章)第16條藉決議而決定。 (3) 立法會根據第(2)款通過的決議,可決定全年或年內部分期間的香港時間。 (4) 本條並不影響在天文、氣象、航海或航空用途上使用國際標準時間;如任何文件在有關這些用途方面提述或指某一時間,這些文件的釋疑亦不受本條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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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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