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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75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75條

修改

第75條

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須予以司法認知為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參閱應用時須對其中的名稱、地點、法庭、人員、人物、貨幣、刑罰或其他事項按需要加以修改,使能適用於香港環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部 — 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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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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