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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某人自另一人處收取材料,而該另一人的意願為該收取材料的人須為新聞傳播的目的而使用該材料,則該收取材料的人須被視為是為該目的而取得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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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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