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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84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84條

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

第84條

(1) 任何獲第83條所適用的條文賦權或可能獲該條文賦權進入任何處所及搜查該處所或任何在該處所發現的人或檢取任何材料的人,均可就被知為或被懷疑是新聞材料的材料向原訟法庭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申請第(2)款下的命令。 (2) 在有申請根據第(1)款作出後,如法官信納第(3)款內的條件已獲符合,即可命令看似管有申請書所指明的新聞材料的人,在由命令的日期起計的7日期間完結之前或在命令所指明的較長期間完結之前 —— (a) 將該項新聞材料交予申請人帶走;或 (b) 讓申請人取用該項新聞材料。 (3) 為施行第(2)款而須予符合的條件如下 —— (a) 有合理理由相信 —— (i) 有人已犯可逮捕的罪行; (ii) 申請書所指明的處所內有構成或包括被知為或被懷疑是新聞材料的材料; (iii) 有關材料相當可能 —— (A) 對就該可逮捕的罪行而進行的調查有重大價值;或 (B) 在就該可逮捕的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為有關證據; (b) 若非有第83條的規定,申請人即會或本可根據第(1)款所述的條文獲授權進入申請書所指明的處所及搜查該處所或在該處所發現的人或檢取申請書所指明的材料; (c) (i) 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或 (ii) 因相當可能會不成功或相當可能會嚴重損害調查而並未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及 (d) 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顧及以下因素後,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 (i) 該命令相當可能會為該項調查帶來的利益;及 (ii) 管有該材料的人是在甚麼情況下持有該材料。 (4) 第(2)款下的命令的申請須屬各方之間的申請。 (5) 任何人無合理因由而不遵從根據第(2)款所作出的命令,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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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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