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
第85條
(1) 任何獲第83條所適用的條文賦權或可能獲該條文賦權進入任何處所及搜查該處所或任何在該處所發現的人或檢取任何材料的人,均可向原訟法庭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申請發出第(3)款下的手令,以授權他為搜尋或檢取被知為或被懷疑是新聞材料的材料的目的而進入該處所。 (2) 本條下的手令的申請,須經附表7指明為紀律部隊首長級人員批准方可作出。 (3) 在有申請根據第(1)款作出後,如法官 —— (a) 信納 —— (i) 第84(3)(a)、(c)及(d)(i)條所指明的條件已獲符合;及 (ii) 第(5)款所列的進一步條件的其中一項亦已獲符合;或 (b) 信納第84條下的與該材料有關的命令並沒有獲得遵從, 即可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發出手令,授權申請人進入該處所及搜查該處所及在該處所發現的人及檢取任何材料。 (4) 根據第(3)款發出的手令不得就任何進入、搜查或檢取作出授權,但若非有第83條的規定即會或本可根據第(1)款所述的條文獲授權的進入、搜查或檢取則除外。 (5) 第(3)(a)(ii)款所述的進一步條件如下 —— (a) 與任何有權批准進入有關申請所涉及的處所的人溝通並不切實可行; (b) 與有權批准進入該處所的人溝通雖然可能切實可行,但與任何有權批准取用該有關材料的人溝通並不切實可行; (c) 送達申請第84(2)條下的命令的通知可能會嚴重損害有關調查。 (6)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發出的任何手令,須附有一項條款,內容為依據手令檢取新聞材料的人須在檢取材料後將之密封及持有該密封材料,直至根據第87條另有授權或規定為止。 (7) 凡法官信納不准許申請人立即取用該材料可能會嚴重損害有關調查,第(6)款即不適用。 (8) 任何獲根據本條發出的手令賦權的人可 —— (a) 使用必需的武力以進入手令所指明的處所; (b) 在該處所檢取所發現而若非有第83條的規定他即會或本可根據第(1)款所述的條文獲授權接管的材料(包括新聞材料); (c) 將任何在該處所發現並可能管有或控制該材料的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而該人須屬若非被如此扣留即可能損害搜尋的目的者。